公安机关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急处置方面有哪些职能?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涉及公安机关具体职责共15条,主要包括飞行活动管理、应急处置、反制管理、执法处罚等方面内容。在应急处置方面有以下三项职能:
(1)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应当制定有关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对空中不明情况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公安机关在条件有利时可以对低空目标 实施先期处置,并负责违规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落地后的现场处置。有关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查证处置,民用航空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3)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技术防控、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活动场所等紧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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