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在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方面具体作了哪些规范?
为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人员的管理。具体包括:
(1)实行适航和质量管理制度,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有关适航许可;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建立产品识别码和实名登记制度,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3)完善运营合格证制度,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取得运营合格证。
(4)强化操控人员要求,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员应当申请取得相应操控员执照,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二是规范空域划设和飞行活动。
(1)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明确隔离飞行为主原则,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
(2)建立飞行活动申请制度,明确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情形以及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等。
(3)强化飞行活动规范,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避让规则以及禁止性行为等。(4)规范涉外飞行活动,禁止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电波参数测试等飞行活动。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强化监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有关审批事项、申办流程、受理单位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细化应急处置责任,明确对违规飞行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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